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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 新修订森林法的相关问题

来源:四平市林业局 日期:2021-06-24 14: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森林法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指导思想,以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根本目的,对原森林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从森林权属、发展规划、森林保护、造林绿化、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新修订森林法实施后,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依法进行调整。一是对新修订森林法未保留的原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停止审批。新修订森林法取消了木材运输许可审批、出口限制出口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审批,实施审批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公告宣传工作,自2020年7月1日起不再受理相关审批申请。取消木材运输许可后,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创新监管方式,对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木材,应当按照新修订森林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八条规定予以调查处理、给予行政处罚。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限制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或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二是对新修订森林法调整审批范围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审批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及时修改行政许可公告,并予以公开。新修订森林法调整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范围,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再办理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的采伐,按照《公路法》、《防洪法》、《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进行管理。三是已实行委托审批且行政许可项目及审批机关未发生变化的,原委托行为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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