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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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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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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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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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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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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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滥伐林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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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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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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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发生林业和草原领域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主动补种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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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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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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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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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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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发生林业和草原领域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主动补种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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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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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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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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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 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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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发生林业和草原领域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整改,主动补充林业服务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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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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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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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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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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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发生林业和草原领域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主动补种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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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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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制作、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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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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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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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发生林业和草原领域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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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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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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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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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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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次发生林业和草原领域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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