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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林业局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四平市林业局 日期:2017-04-10 09:30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和重要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生态保障。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为切实增强生态意识,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有效防止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发生,在完善管护机制,建立管护制度,加强管护队伍建设上要有实质性突破,切实促进林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感。 

 

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保障和物质基础。加强林地保护,严守林地保有量生态红线,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实施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落实用途管制的根本要求,也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内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受,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林地保护、近期效益与长远效益的关系,把林地放到与耕地同等重要位置,作为发展和培育后备森林资源的主要内容;作为加快国土绿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根本途径;作为落实依法治林的重要任务来抓紧抓好。  

二、强化林地征占用及保护管理。   (一)广泛宣传,打牢依法管理林地征占用思想根基。林地是林业的基础。全市各级林业部门要在认真学习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做好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设单位领导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林业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宣传保护林地对我国生态建设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意义,宣传《森林法》中有关征占用林地的法律规定和违法责任,宣传《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中有关破坏林地罪的刑事追究的规定,要建立完善林地征占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专栏,及时通报征占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情况,不断提高社会对依法征占用林地的认识,树立依法管理和依法审核林地征占用的意识。  

 

  (二)落实制度,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征占用林地的管理机制。各级林主管业部门要建立健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制度,要切实履行好征占用林地管理方面的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了解掌握真实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要在预防违法占用林地案件的发生上狠下功夫,要建立工程项目情况搜集、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占用林地案件发现和制止的有效机制,强化超前督办。国有林场,乡(镇)林业工作站是征占用林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做到对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要坚持先批准后占用的法律规定,坚决制止边批边占,未批也占的违法行为。对于没有办理批准占用林地手续的,要做到死看死守,采取坚决的措施,禁止进入林地施工。森林公安、林政稽查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督查、稽查工作,加强对森林资源源头保护管理力度,全面建立动态巡查制度,违法行为日常查处机制,对征占用林地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对已发生的乱占林地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对涉及占用林地的重点工程项目要实行专项督办制度,开展全过程的监督检查。要全面建立林地征占用监督举报机制,加强监督力度,面向社会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及时调查取证、核查举报案件,让全社会参与监督林地征占用管理,形成有效的监督举报网络。要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乱征滥占林地数量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程序,积极配合,严把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关。加强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管理,县(市、区)林业局要成立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公安、稽查、林政、资源、林业调查设计队等部门参加,依法、依规审核、审批林地。要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各地进行基本建设时,应尽量少占或不占林地。确需征占用林地的,要严格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林业局、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审批。依法做好征占用林地的申报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超前做好工作,以防止发生乱占林地的问题。对涉及征占用林地项目,要在严格进行材料和现地审核的基础上,对符合占地条件的,积极与有关部门搞好协调,督促他们加快做好征占用林地的前期工作,依法履行申报手续,尽快取得批准文件,为正常开工创造条件。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林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一切征占用林地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核和审批,必须查验林权证,权属不清和存在林地权属纠纷的,在尚未依法处理之前,不得审批、不得征占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促进招商引资为名义,拒不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或者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对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政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审核、审批林地或以各种理由支持、怂恿、包庇乱征占林地,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的,将严肃处理。 

   (四)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管理,确保临时占用林地合法有序。与永久占用林地相比,临时占用林地虽然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期满后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持林地用途不变,但临时占用林地通常需要对林地上的林木和植被进行清理,不仅损毁植被和土壤,甚至造成山体裸露,恢复成本极高。特别是有些临时占用林地造成林地不可逆转的损毁,对生态的影响可能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能消除。对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严把审批关,强化执法监督,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监管,确保临时占用林地合法有序,到期后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森林植被,防止临时占用林地对森林资源造成永久性破坏。 

   三、从严管理国有林场林地,严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流转。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各国有林场要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促进和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林资发【2007】252号)所要求的在国家未出台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办法之前不得审批流转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规定,严禁以任何借口以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对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租赁、抵押、担保和转让。对违规流转的森林资源要采取强制手段收回,防止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流失。 

   四、进一步作好林地清收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三年清收,五年还林”的总体安排部署,进一步扎实推进林地清收还林工作。各单位要进一步核实清收回林地的位置、面积、地类、权属等状况,完善清收林地档案,为清收林地还林奠定坚实基础。 

  五、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林木采伐是森林利用与收获调整及培育经营的重要措施,对保障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和生态环境改善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 “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党中央关于生态保护的重大决策。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要针对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和生态保护的新形势,切实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一是加强调查设计管理。要严格按照《吉林省林木采伐调查设计技术细则(试行)》及相关规定开展采伐调查设计工作。二是加强林木采伐审批管理。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权限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超采伐限额、超木材生产计划、超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计划执行期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三是加强采伐作业管理。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采伐调查设计进行采伐作业,落实国有林场、乡(镇)林业工作站采伐作业监管责任。资源、森林公安、林政稽查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禁越界采伐、采大留小、采好留次、串径级采伐及串树种采伐。四是加强树木采挖管理。树木采挖必须严格按照《吉林省林业厅关于树木采挖管理的若干规定》(吉林资【2013186号)和《吉林省林业厅关于严格控制天然林树木采挖移植的紧急通知》(吉林资【2016137号)的规定执行,禁止在林地上采挖和移植胸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的天然树木,禁止在林地上再建苗木驯化基地;已建驯化基地不得再补植天然树木进行驯化,并及时进行更新造林,驯化基地上树木需要再次采挖移植的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五是加强林木采伐的监督检查。林木采伐的监督检查是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和提高森林资源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监督检查按照《吉林省林木采伐检查办法(执行)及有关规定执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要按规定组织开展调查设计质量和采伐作业质量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确保林木采伐规范有序进行。 

    六、加强木材流通管理 

  (一)认真执行凭证运输木材制度。凡运输木材(半成品)必须凭木材运输许可证运输。规范木材运输监督检查行为,严禁非法运输的木材进入商品市场和集散地。一旦发现无证运输、有证超运和伪装偷运等违法运输木材行为,必须坚决查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场(点)的监督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制度;建立木材经营加工原料来源登记台账,未建立登记台账的企业不得年审;培育发展木材精深加工企业和龙头企业,提高木材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加强日常监管,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木材来源非法的经营加工场(点),要依法关闭和取缔 

    七、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 

  (一)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要认真实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准运证制度,重点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林业、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经营野生动物的市场和宾馆、酒楼、餐馆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加强对森林生态旅游资源的保护管理。要坚持“严格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确保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对森林风景资源的旅游开发要以保护生态环境为主,确保各项设施建设与自然景观相协调。 

八、加强森林消防和森林病虫害防治 

  (一)强化森林消防。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特别是林区群众的森林消防意识和法制观念;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森林消防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和部门负责制;加强森林消防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严格野外火源管理,加强巡护督查。强化林区用火管理,完善森林消防考核体系。      

  (二)依法开展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建立预测预报网络,完善林业有害生物的调查、报告制度,定期发布测报信息,提高测报工作的科学性、时效性和准确性。认真作好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确保不成灾。加强美国白蛾疫情监控,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封锁扑灭,严防美国白蛾等疫情传入、扩散、蔓延。 

    九、严格执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      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是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措施,各级林业部门特别是森林公安、林政稽查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查清和严肃处理非法侵占林地、毁林开垦、滥砍盗伐问题,对辖区内已经发生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全面清查,查清发生的时间、地点、面积、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人,在清查的基础上,要分清类型严肃处理,该收回的要立即收回,该处罚的要依法给予处罚。要采取重点案件挂牌督办等形式,监督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公职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重大意义,妥善处理好经济发展与森林资源保护的关系,着力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社会和舆论监督,建立破坏森林资源大要案查处情况发布制度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重大事项约谈机制。要扎实推进地方人民政府森林增长指标年度考核评价工作,把森林资源数量增减、质量升降和保护管理好坏作为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严格奖惩,促进责任落实。要把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作为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建设的核心任务,明确工作目标、切实加强管理,为生态文明建设出新贡献,    (一)强化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森林资源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着力提高全社会的生态建设、生态安全和生态文明意识。要在国有林场、保护区、森林公园及生态薄弱区设立护林防火、封山禁牧等宣传警示牌,宣传普及林业和生态知识。要开展森林资源管护公益广告宣传,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宣传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依法护林意识,着力营造保护森林资源的浓厚氛围。 

 

 

  (二)加强队伍建设。要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打造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技术精、组织纪律严、工作作风硬的森林资源管理队伍。要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基层林业站在政策宣传、资源管护等职能作用,加强乡(镇)、街林业站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升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水平。 

 (三)建立长效机制。要建立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考核,严格奖惩。要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不力、渎职失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森林资源破坏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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