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平市“三品一标”农产品
认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政办发〔2015〕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四平市“三品一标”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一)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获绿色食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获有机食品认证(中绿华厦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获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农业部认证)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
(五)获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认证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第四条
(一)“三品一标”农产品获得认证后,在认证有效期满后经重新评定或续展的(无公害农产品除外),给予原奖励标准的50%;
(二)对同一单位或组织1年内2个或以上产品获得同一种认证的,按照总奖励金额80%标准进行奖励;
(三)对同一单位或组织1年内有2个或以上产品获得不同种认证的,按照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对1种认证进行奖励;
(四)如当年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产品,领取市政府颁发奖金的单位或组织,今后同一产品再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则按照较高档次认证奖励标准补齐奖励金额。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由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其他经济组织自行申报。
(二)申请单位或组织填写申请表(由农业部门提供),连同当年获得的认证(认定)证书原件及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于次年1月向所属县(市)、区农业部门申请。属市直属单位的,直接向市农业部门申请。
(三)县(市)、区农业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农业部门。
(四)市农业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市直属单位直接受理,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察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