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有效扑救森林火灾,建立健全森林火险预警响应运行机制,确保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准确充分、反应及时、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最大程度降低森林火灾危害,编制本预案。
第二条 编制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就近调动、快速反应、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立即按职责分工和本级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成员单位依据响应级别,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市级应急处置预案重点规范市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对全市指导性;市、县两级层面及本级单位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要职能;乡镇街道和林区社区、林区企业、国有林场、集体及个体森林经营单位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重点体现先期处置的特点。
第三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吉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森林防火条例》等,编制本预案。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四平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森林防火责任单位、村社及群防群护组织、森林个体承包者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第五条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本预案所规定的各级火灾响应和预警响应状态,是根据发生森林火灾和极易发生森林火灾所制定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个体承包者不得自行调减和变动,要严格按照本预案执行并编制各自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章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指挥机构
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是全市森林火灾的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根据扑救森林火灾需要,设立综合调度、火灾扑救、人员转移和医疗救治、应急保障、宣传报道、社会稳定及火案调查等工作组。
各县(市)、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根据需要设立各类工作组。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各县(市)、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扑救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给予指导和支持。市所属国有林场、林区经营单位森林防火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扑救其管理经营区内森林火灾。
跨市、县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市级、县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上级政府森林防火机构负责协调和指导。
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森林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按照本预案中规定的分级响应启动条件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必要时可对指挥层次进行调整。
跨省界的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按照《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要求,由当地省级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协调、指导。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协调相关省级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建立省际间沟通机制。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参加前方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2个以上县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参加辖区内或跨区森林火灾扑救时,应成立市级前线指挥部。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家组,负责对森林防火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第七条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四平军分区副司令员、65571部队副部队长、65587部队副部队长、65125部队部队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担任;设专职副总指挥,为市林业局主管森林防火工作的副局长。成员单位包括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畜牧局、市粮食局、市商务局、市水利局、市文广新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四平日报社、武警四平市支队、中国石油四平分公司、中国联通四平分公司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森林防火督促检查和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调配、应急通信、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督促做好后勤保障及火灾损失调查、评估。
市中级法院:负责配合森林公安局开展对森林火灾事故案件的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市检察院:负责参加森林火灾事故调查,依法查处森林火灾事故中涉及的贪污贿赂及渎职犯罪。
市发改委:负责保持物价稳定,协助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铁东区、铁西区工信部门保障扑救火灾特种用途车等。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消防力量,配合林业部门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协调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等工作,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市财政局:负责为全市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提供必要的补助资金。
市交通局:负责保障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的道路畅通,及时为来自省内的增援扑火队伍调度所需的运输车辆。
市农委:负责根据森林扑火救灾需要,配合林业部门开展涉农相关工作。
市畜牧局:当林草结合部区域发生森林火灾时,负责配合林业部门做好火灾扑救工作,保证人员、居民地设施和牲畜安全。
市粮食局:负责森林火灾现场人员的粮油供给、调拨和后勤保障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扑火人员物资的购买和扑火装备供给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森林火灾发生地水资源管护和监测,保障居民用水安全。
市文广新局:负责开展森林火灾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协调、指导和组织广播电视等开展森林防火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发布经有关部门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
市教育局:负责森林火灾发生地学生的教育、复课和安抚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紧急转移的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天气实况和卫星遥感火情监测服务,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做好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以及预警信号的发布工作。
四平日报社:负责经审批的森林火灾信息宣传报道工作。
四平军分区: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需要军队支援时,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武装工作部门组织民兵和预备役人员配合林业部门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武警四平市支队:当发生森林火灾需要武警部队支援时,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配合林业部门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65571部队、65587部队、65125部队: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需要军队支援时,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组织应急分队积极配合林业部门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中国石油四平分公司:负责根据需要组织中石油企业对所需扑救成品油料紧急调拨。
中国联通四平分公司:负责森林火灾现场的应急通讯保障工作。
第八条 设立前线指挥部
当县(市)、区辖区内森林火灾需要3支以上扑火队紧急救援的,必须建立县(市)、区级政府前线指挥部。县(市)、区预案配置的第一梯队、第二梯队扑火兵力全部投入火场仍无法控制火势的,需要出动本地第三梯队和调动其他县(市)、区扑火力量时,必须设立市级政府前线指挥部。
第九条 前线指挥部及各工作组职责
各级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可根据火场大小、扑火队伍数量确定前线总指挥、副总指挥,并视需要组建工作组。
总指挥:由同级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到火场的领导担任,全面负责组织火场扑救工作,制定扑救方案,指挥和调度各方面力量,扑救森林火灾。
副总指挥:设1—3人,由火灾现场其他领导担任,主要任务是协助总指挥监督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督促各工作组、扑火队落实灭火战斗任务。
扑救指挥组:组长由同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火场指挥担任,负责火场情况调度,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落实具体扑救措施,大火扑灭后,负责火场检查验收。
力量调配组:组长由同级政府主管领导担任,负责火场扑救物资调配,协调落实交通运输车辆等事宜。
通信保障组:组长由当地联通公司领导担任,负责火场通信保障工作。
后勤保障组:组长由当地政府主管领导和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领导担任,负责火场前线所需食品、油料、各种车辆等物资的调配和供给保障工作。
综合材料组:组长由防火办领导担任,负责火场情况综合。
火案调查组:组长由公安局主管领导担任,负责火灾调查及前线指挥部安全保卫工作。
医疗救护组:组长由卫计委主管领导担任,及时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送至医院救治。
第十条 扑火队分布及人员情况
专业(半专业)化扑火队19支,分别设在:铁东区市实验林场20人,电话:3300094;市直属石岭林场20人,电话:5462374;市直属二龙湖林场20人,电话:5463701;市直属叶赫林场20人,电话:5496296。65125部队扑火队60人,电话:13694006637。伊通县营城子林场20人,电话:4410354;新家林场20人,电话:4390158;马鞍林场20人,电话:4620268;伊丹林场20人,电话:4330350;西苇林场20人,电话:4450898;黄岭子林场20人,电话:18243466852;大孤山林场20人,电话:4510354。梨树县靠山林场20人,电话:5813119;三家子林场20人,电话:6052358;四台子林场20人,电话:5533119;榆树台林场20人,电话:6082119。双辽市实验林场30人,电话:13843469658;那木林场20人,电话:7200007;兴隆林场20人,电话:7300020。
第三章 预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第十一条 预测预警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险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标准,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4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各级林业部门和气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等途径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必要时,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接收省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并传达到县级,提出具体要求。
预警地区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和响应措施,落实森林火灾预防责任制,加强森林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相应待命状态。
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预警级别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加强林区火源管理和火情监测,通过人工瞭望、地面巡护等手段,构建立体监测网络,密切监视火情动态。
预警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国有林场、森林防火责任单位、村社及群防群护组织、森林个体承包者按森林火险预警响应预案开展相应工作。
第十二条 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的原则,及时、准确、规范的逐级报告森林火灾信息,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向市政府和省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根据需要通报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一)重大以上的森林火灾;
(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
(三)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四)发生在县(市)、区交界处危险较大的森林火灾;
(五)发生原始林区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火灾;
(六)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七)需要省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三条 初判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形势,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初判,由县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进行响应措施,力争做到重兵扑救,打早、打小、打了。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市级响应启动条件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应急处置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立即组织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赶赴火场处置,将火灾尽快扑灭。必要时,组织协调驻军、民兵预备队和公安消防等救援力量,各类各方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未经培训人员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用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第十五条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地、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依照预定的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的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有必要的医疗保障。
第十六条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设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第十七条 保护重要目标
当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采取开设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第十八条 扑救信息调度报告
市、县两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严格执行《吉林省森林火情调度业务处置规则》的有关规定。发生森林火灾后,各级扑火力量要掌握调度火情信息和扑救工作动态情况,研判火灾发展动态和资源保障需求,并安排专人及时向各级政府指挥机构和前线指挥部逐级报告火场动态情况。要采取各种通信渠道和手段架设火场应急通信网络,设置火场信息员,确保报告的信息内容详实准确,确保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信息传递畅通。
第十九条 扑火安全
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现场指挥员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掌握火场天气情况,认真分析地理环境,火场态势和火情变化,注意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段,选定安全避险区域和撤离路线,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做好应急准备,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设置安全员,负责扑火前检查参加扑火人员携带防护机具和配备紧急避险装备准备情况,接近火场时观察可燃物、地形和气象条件等情况,扑火过程中预判不安全因素和危险征兆,并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 善后处理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由民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一条 维护社会治安
维护交通秩序,公安部门加强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重要场所要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十二条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及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向社会发布经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审定的森林防火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前线指挥部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第二十四条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第二十五条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IV级、III级、II级、I级4个响应等级。
第二十六条 IV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IV级响应:
(一)在连续大风、高温和干旱等森林高火险天气,易发生危险性森林火灾,无法预测发展趋势。
(二)发生在敏感地区或火场地形、交通和气象等条件非常恶劣,3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第二十七条 IV级响应措施
(一)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监测热点反馈,及时调度和上报火情信息,研判火灾发展态势,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加强对扑救工作的指导,视情况调动相邻地的扑火力量。
(二)气象部门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气象服务,视情况与森林防火部门联合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三)未达到启动IV级响应条件,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加强森林防火的检查、巡视和督导工作。
第二十八条 III级应急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III级响应:
(一)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能达到较大森林火灾。
(二)发生的森林火灾无法得到迅速有效控制,前方要求100人以上扑火力量实施增援。
(三)发生在敏感地区或火场地形、交通和气象等条件恶劣,过火面积达到10公顷且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四)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五)发生威胁居民地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第二十九条 III级响应措施
在IV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一)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森林火灾最新信息并进行火情会商,全面掌握火灾发展情况和火灾扑救工作动态。
(二)请示省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增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视情况赶赴火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三)气象部门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气象服务,做好人工降雨准备。
第三十条 II级应急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II级响应:
(一)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能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二)发生在敏感地区或火场地形、交通和气象等条件非常恶劣,过火面积达到30公顷且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三)6个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四)发生威胁到城镇、居民地、重要国防设施和原始森林安全,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第三十一条 II级响应措施
在III级基础上,视情况启动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各工作组工作,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一)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灾发生地火险形势,研究扑火措施和保障工作,布署各单位的扑火任务,落实责任,做好扑火物资的调拨运输工作。
(二)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带领相关人员赶赴火场,协调和指导扑救火灾工作。
(三)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协调调动驻军和武警部队等应急力量执行跨区域增援任务。
(四)各级气象部门每日上午8时30分前、下午15时30分前报送未来24小时天气情况、森林火险等级及预警信息,气象部门根据火场气象条件,组织开展影响天气作业。
(五)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工作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向省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第三十二条 I级应急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提请市政府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I级响应:
(一)已达到重大森林火灾级别,且火势持续蔓延的森林火灾,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能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二)严重威胁城镇、居民地、重要国防设施安全,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涉及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森林火灾。
(三)县(市)、区政府已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第三十三条 I级响应措施
在II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各工作组工作,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一)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领导亲赴一线协调,必要时市政府领导亲赴一线指导。
(二)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调整扑火方案,根据需要请求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支援。
(三)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协调调动驻军和武警部队等应急力量执行跨区域增援任务,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
(四)加强气象保障服务,各级气象部门每日上午8时30分前、下午15时30分前将未来24小时天气情况、森林火险等级及预警信息报送同级广播、电视、报刊和森林防火办事机构。根据火场气象条件,组织开展影响天气作业。
(五)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六)加强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工作,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七)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第五章 实施程序
第三十四条 预案实施程序
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员接到重大森林火灾报告后,立即向市防火办领导报告,并报市应急办、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防火办公室。市防火办根据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的指示和火场实际情况,制定兵力调动具体方案,由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相关命令。必要时,总指挥、副总指挥应直接赶赴火场,同事发地县(市)、区有关领导一并组成扑火巡查组,帮助协调解决问题,督促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五条 作战力量划分
扑火力量动员和组织应遵循以专业队伍为主、以群众为辅,非经专业扑火培训人员一般不直接扑打火头的原则,火头直接扑打人员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和经过专门训练的驻军、武警部队为主,火场清理以参加灭火战斗的驻军、武警、公安消防、民兵、预备役部队和义务扑火队为主,火场看守以半专业扑火队和义务扑火队为主。
本预案实行扑火出动“三个梯队”制度,由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就近调动兵力,分批次下达命令。
(一)梨树林区
第一梯队:梨树县三家子林场扑火队20人,四台子林场扑火队20人,榆树台林场扑火队20人,靠山林场扑火队20人,共计80人。
第二梯队:四平市实验林场扑火队20人,市直属石岭林场扑火队20人,市直属二龙湖林场扑火队20人,市直属叶赫林场扑火队20人,65125部队扑火队60人,共计140人。
第三梯队: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扑火实际就近调动其他专业、半专业扑火队,当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在联防区范围内调动地方义务扑火队。
(二)伊通林区
第一梯队:营城子林场扑火队20人,新家林场扑火队20人,马鞍林场扑火队20人,伊丹林场扑火队20人,西苇林场扑火队20人,黄岭子林场扑火队20人,大孤山林场扑火队20人,共计140人。
第二梯队:梨树县三家子林场扑火队20人,四台子林场扑火队20人,市直属二龙湖林场扑火队20人,市直属石岭子林场扑火队20人,市直属叶赫林场扑火队20人,四平市实验林场扑火队20人,共计120人。
第三梯队: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扑火实际就近调动其他专业、半专业扑火队,当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在联防区范围内调动地方义务扑火队。
(三)双辽林区
第一梯队:双辽市实验林场扑火队30人,兴隆林场扑火队20人,那木林场扑火队20人,共计70人。
第二梯队:梨树县靠山林场扑火队20人,榆树台林场扑火队20人,三家子林场扑火队20人,四台子林场扑火队20人,共计80人。
第三梯队: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扑火实际就近调动其他专业、半专业扑火队,当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在联防区范围内调动地方义务扑火队。
(四)铁东林区
第一梯队:铁东区市直属石岭林场扑火队20人,市直属叶赫林场扑火队20人,市直属二龙湖林场扑火队20人,四平市实验林场扑火队20人,共计80人。
第二梯队:梨树县四台子林场扑火队20人,三家子林场扑火队20人,双辽市实验林场扑火队30人,65125部队扑火队60人,共计130人。
第三梯队: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扑火实际就近调动其他专业、半专业扑火队,当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在联防区范围内调动地方义务扑火队。
第三十六条 扑火队伍指挥调动程序
发生森林火灾需要调动扑火队伍时,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下列程序调动:
第一梯队:由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命令,调动第一梯队所有兵力赶赴火场。
第二梯队:第一梯队80%力量到达火场后,火势仍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全部或部分调动第二梯队兵力。
第三梯队:在第一梯队、第二梯队全部调往火场,火势还无法得到控制,并有酿成大灾的危险,急需大量兵力补充的情况下,由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调动第三梯队力量。
第三十七条 调动扑火队与火场衔接程序
发生森林火灾后,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从4个林区调动兵力,程序是:
(一)由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向被调扑火队所在县(市)、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命令,明确被调动扑火队所去指定火场、调动人数、扑火机具、到达火场时限、调往火场前线总指挥姓名、联系电话号码;
(二)由县(市)、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向被调扑火队转达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命令;
(三)被调扑火队必须按命令迅速集合扑火队伍,由扑火队长、指导员带队奔赴火场,同时向县(市)、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参战扑火队人数、出发时间、运兵方式、扑火机具携带种类及数量,扑火队长、指导员通信联络代码及手机号码,县(市)、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反馈;
(四)被调扑火队出发后,队长要及时与火场前线指挥部联系,报告行进情况,到达目的地立即向前线指挥部报告,由火场调度统一部署扑火任务,开赴火场参加灭火战斗。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三十八条 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按国家林业局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工作总结
及时分析火灾发生原因,总结应汲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重大、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向省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市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第四十条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火案查处
火灾发生地森林公安派出所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市森林公安局负责监督、协调和指导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七章 相关保障
第四十二条 通信保障
火场联络要充分发挥常设固定通信工具的作用,进入森林防火期后,全市各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台要全天开机,参加灭火战斗的扑火队员和赴火场人员必须携带手持机等无线通信器材,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将卫星电话以及装有短波、超短波无线电台、无线对讲机等设备的森林防火指挥车开赴前线,建立火场与各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通信网络。
启动预案后,各县(市)、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参战扑火队每30分钟向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一次扑火进展情况。
第四十三条 火情监视和火场天气预报
当地气象台(站)负责火场区域天气预报服务,利用各种通信手段,及时、迅速、准确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火情监测和火场天气预报情况。
第四十四条 扑火机具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各国有林场、乡镇政府要根据需要在重点火险区附近储备相应的扑火机具,保证设备完好。第一梯队、第二梯队和专业扑火队的扑火机具,平时要配备齐全,战时自行携带;第三梯队自带部分工具,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保障。
第四十五条 后勤保障
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公安、交通、粮食、卫生等有关部门,保证扑火物资供应渠道畅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有关要求
本预案规定的力量配置是全市依据现有状况制定的,各地不得自行调减和变动。
各县(市)、区政府,各国有林场、乡镇政府要严格执行本预案,并编制各自的应急行动方案。
第四十七条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林业局编制、管理,并负责修订、解释,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