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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审慎监管执法 “四张清单”

来源:四平市林业局 日期:2020-12-15 09:20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一、总规事项(凡违反林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只要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1

对违反林草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分规事项(除符合总规事项可以不予处罚外,凡违反分规事项行为满足下列对应情形的可以不予处罚)

2

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处罚。

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按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给予扶持。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一、总规事项(凡违反林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只要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1

对违反林草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分规事项(除符合总规事项可以从轻处罚外,凡违反分规事项行为满足下列对应情形的可从轻予处罚)

2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主动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情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未造成重大危害且主动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

对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主动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5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林木种苗的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主动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6

对破坏退耕还林地表植被的行为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主动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7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主动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8

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草原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行为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主动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一、总规事项(凡违反林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只要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

1

对违反林草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分规事项(除符合总规事项可以减轻处罚外,凡违反分规事项行为满足下列对应情形的可减轻予处罚)

2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主动整改,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并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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