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巩固全市国土绿化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在全市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山禁牧区域
四平市城区范围内所有国有、集体等不同其权属的林业用地、草原用地、湿地,涵盖宜林宜草地、退耕还林地、水源涵养林区、国家级、省级重点公益林区、自然保护区等法规规定禁牧的其他区域,均纳入封山禁牧范围,实行全域禁牧管理。
二、封山禁牧期限
三年(2026年1月19日至2029年1月18日)
三、封山禁牧主要内容
1. 禁止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牧。
2.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界桩、围栏和标牌。
3.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与放牧相关的行为。
四、责任追究
1、擅自在禁牧区域放牧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裁量基准》第12项裁量基准进行罚款,拒绝缴纳罚款的,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及市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2、在幼林地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依据《裁量基准》第4项裁量基准进行处罚;毁坏数量较大或毁坏国家珍稀树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畜主的法律责任。
3、擅自移动、损毁封山禁牧标志、设施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依据《裁量基准》第13项裁量基准进行罚款。
4、发现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擅自允许他人在禁牧区放牧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管负责同志和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在自然保护区内放牧的,由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处罚。
五、相关要求与措施
(一)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在封山禁牧区主要路口、山口等区域进行广泛宣传;负责地方国有林区封山禁牧监督管理。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封山禁牧监督管理。
(三)封山禁牧区域内,属于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乡(镇)、村集体管理的,由管理单位负责管护;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获得使用权的,由使用权人负责管护。
(四)养殖户责任:全市养殖户应严格遵守封山禁牧规定,自觉实行舍饲圈养,不得在禁牧区域内放牧。请广大养殖户提前做好准备,合理安排养殖方式,确保牲畜养殖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五)巡查监管:市林业局将组织成立专门的巡查队伍,对全市封山禁牧区域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监管力度,确保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放牧行为。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