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 机关: 四平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孙德志
地 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路2086号
受委托组织:四平市国有林总场
法定代表人:高亚峰
地 址:四平市铁东区北市场街道南四马路69号
一、委托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就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由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委托执法事项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涉林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三、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撒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委托单位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四、受委托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委托行政执法情况,报送相关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六、委托执法范围:
四平市国有林总场区域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