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保障规范、准确、及时地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四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市林业局(含受市林业局委托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的机构,下同)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各类行政执法行为时,对情况复杂、涉案金额大、涉及公众利益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市林业局行政执法机构在作出重大行政决定之前,由市林业局法制委员会(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法制机构下设办公室,由法规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他同志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参加法制审核的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法制机构负责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
1.拟对公民处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罚款的。
2.没收公民违法所得价值在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所得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
3.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的。
4.其他情况复杂或重大的违法案件。
(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
1.拟作出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或者撤销行政许可的。
2.涉及环境污染、矿产资源开采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或者可能造成不稳定因素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
按规定应当实施且非应当场实施的行政强制。
(四)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进行纠正或者在执行中需要进行减免或缓交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本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法制审核决定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 案件承办机构(市林业局行政执法机构)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局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七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承办机构补正材料,并规定期限提交。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法制机构重大执法决定审核期限。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可以组织林业、法律等有关专家、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并邀请承办机构参加。必要时,对复杂、疑难案件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者提请执法解释。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四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处理。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机构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吉林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林业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