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范执法风险,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四平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市林业局(含受市林业局委托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的机构,下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林业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采用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全面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实、全面记录执法活动。
第二章 记录方式
第五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按执法类别分别确定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七条 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报告类、核查报告类、调查笔录类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姓名等基本信息。
(三)各类表证单书的填写准确规范。需要签字盖章的,应确保签字盖章完整。
(四)工作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八条 音像记录应反映出执法现场环境特征。
第三章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要求
第九条 行政许可由政务大厅负责相关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形式审查和统一送达环节的工作,各承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实质审查和出具行政许可结果等环节的工作。
第十条 受理环节。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的,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告诉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材料接收单;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有涂改须经申请人确认并加盖指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2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书面补正通知书;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申请,要出具书面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所有书面材料均按要求一并放入行政许可案卷。
申请人通过邮寄提交申请材料的,工作人员将签收后的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邮寄单据原件或复印件放入行政许可案卷留存,不再出具书面材料接收单,其他应记录内容与到现场提交材料相同。
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在接到窗口转来的行政许可申请后,进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审查程序,符合要求的,在行政许可案卷上签属同意受理意见,进入办理环节;需要补正材料的,在行政许可案卷上签属需补正的具体材料,并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对接到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办理意见,并草拟行政许可决定文书等材料,经承办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局领导审批。
承办机构根据局领导的审批意见,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制作证照的要按要求制作相关证照,并及时将有关材料送交行政许可大厅,由行政许可大厅工作人员通知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二条 送达环节。案卷办理完毕后,窗口工作人员与申请人联系,征求申请人的送达方式,自取的,在行政许可案卷上记录领取的时间、领取人;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在行政许可案卷上记录领取的时间、领取人;通过邮寄送达的,将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邮寄单据一并放入行政许可案卷留存;留置送达的,按照《四平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章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要求
第十三条 执法部门对应该管辖的林业行政案件,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7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或经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应当佩戴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对执法过程进行全记录。
第十五条 执法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取各种证报。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取各种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