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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来源:  2021-09-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林业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林业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林业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市林业局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林业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市林业局(或受市林业局委托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的机构执法科室(单位)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林业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权限。公示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林业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和顺序,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市林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 监督举报。公开市林业局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等,以便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林业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在办理林业行政许可过程中,有需要对许可依据、许可内容等对相关权利人进行公开的事项需及时进行公示告知。 

第八条  结合工作职责制作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理事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九条  林业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对象、许可依据、许可事项、许可内容、许可时间及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等。 

(三)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业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市政府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在市林业局门户网站建立林业行政执法公示专栏,主要公开事前、事后的公示内容。 

(二) 办公场所。在市林业局办公场所信息公开栏公示林业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编制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林业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 

第十三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市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 

第十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市林业局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林业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第十五条  编制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单》,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予以公示。实现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网上可查询,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使林业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七条  各类林业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由承办机构负责,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公开。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省、市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公示公开应遵守以下期限规定: 

(一)各类林业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期限一般为5年。 

(二)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期限一般为2年。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示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公示公开期满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二十条  局内相关科室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林业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办公室。由局办公室负责公示内容的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办公室负责网络平台公示工作,同时将公示公开纳入政务公开,加强统筹协调。 

第二十一条  对拟公示的信息在发布前必须依法进行审核,审核发布程序如下: 

(一)汇总整理。林业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按照公示规定的内容、格式和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公示信息,承办机构负责人要对所公示信息进行初核。 

(二)法制审核。林业法制机构要依据林业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工作要求,对拟公示信息进行合法性审核。重点审核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应审核的内容。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问协助研究审核。 

(三)报批。按照公示程序有关审核规定和政务公开审批程序进行审核报批。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林业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纠错更正机制。发现公开的林业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林业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履行报批程序进行更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林业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要求进行更正的,林业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依程序及时更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全局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相关单位(科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林业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